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兴业街**号**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生意周转缺少资金和投资为名,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安某某、贾某某等多人钱款,供个人高消费挥霍,其中骗取被害人安某某71万元,案发前共计归还577400元,尚未归还132600元;骗取被害人贾某某1739260元,案发前共计还款899593元,尚未归还839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羁押证明、工作情况、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银行客户交易清单、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汇款记录、银行交易账单及明细、微信转账记录;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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