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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水,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茂名市化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号,现住户籍地;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5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923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9时许,王某某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来到茂名市茂南区**路茂名市**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董某甲拿出三部苹果XR手机给其查看,并以一个小时后就付款的方式骗取董某甲的信任,其拿到三部手机后等待约一个小时。随后王某某叫了一辆车过来接其离开,其在上车之际,又欺骗董某甲说已经转账付款,董某甲信以为真便让其离开了。王某某离开不久,董某甲发现王某某实际上没有付款,事后多次联系王某某追讨手机或手机款,但王某某既不退回手机也没有支付手机款给董某甲。董某甲于2020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得知董某甲报案后,通过其母亲及朋友董某乙于2020年7月6日将三部手机款共计8300元微信转账支付给董某甲。王某某诈骗董某甲的上述三部苹果XR手机,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9504元。案发后,王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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