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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5月10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抖音上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后以“贷款给对方,需要对方缴纳押金及服务费”的方式,骗走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0156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池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某损失人民币3168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28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6splus手机1部及照片;

2.书证:投案证明,破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对被告人手机信息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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