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30615614,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路**号(户籍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的个人身份信息向盘锦市大洼区居民刘某某借款26897.4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当刘某某向王某某主张欠款时,王某某将刘某某的全部联系方式拉黑,拒不归还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维军

检察官助理:黄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