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号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花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找关系登记小号码机动车号牌的名义共计诈骗取刘某某1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被骗钱款,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湘潭市岳塘区**花园*栋***号家中,联系电话:1737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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