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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85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街**。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拥有家具工厂、多套房产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以合作承包**橱柜生产销售业务为名,要求张某某出资。同年8月14日、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机器设备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街道***的住处通过网银转账合计人民币500 000元。嗣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钱款挥霍一空,并通过伪造设备购买票据、展示空白代理合同等手段隐瞒诈骗真相。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担心事情败露而逃离杭州。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夷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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