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害人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欲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办理其儿子就读**大学预科班事宜,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和**大学校长李某某系亲戚关系,且在**大学**办公室有熟人可以帮忙操作,诈骗被害人董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及退休登记表、到案经过、**大学**办公室及李某某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尾号****、****)信息及交易流水、**大学**办公室文件、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共7份、拘留决定书2份、手机聊天截图、汇款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何小文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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