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 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和杜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聊天过程中,王某某称其在做工程。2019年11月5日,王某某与杜某某联系,说他要办理保险业务,两人在西亚超市西餐厅见面聊天时,其称要给杜某某找一份兼职采购员工作,2019年11月7日,王某某让杜某某交580元钱购买工装,杜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580元,王某某又让杜某某转2000元钱垫资买菜,杜某某给王某某转500元,后王某某并未给杜某某安排兼职采购工作,王某某以此诈骗杜某某1080元。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跟杜某某说其舅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作,有关系能把杜某某的儿子安排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派出所工作,并且是正式工作,让杜某某花点钱活动关系。2019年11月13日左右,杜某某住院期间,王某某再次提到为杜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之事,并让抓紧时间筹钱给他活动关系,后杜某某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等方式给王某某38900元,王某某收到该钱后并未用于为杜某某儿子找工作,而是被自己花销。被告人王某某一共骗取杜某某钱款39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党员证明、银行取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和医药费清单等;2.证人魏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和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志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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