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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淅川县老城镇**村,住淅川县红旗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4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全某某在淅川县老城镇受伤后被送至淅川县人民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全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死亡。经王某某和其弟王某甲查看监控发现全某某系被一辆铲车撞伤,于2019年 10月1日报警。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铲车驾驶员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6日朱某某赔偿全某某家属35万元。后王某某隐瞒全某某受伤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31802元。

2020年6月20日,王某某向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医疗保险金31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肇事卷宗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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