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王某丙,绰号“大白脸”,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7197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村**组**号,住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996年5月犯抢劫、流氓、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3月2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1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洛阳市伊川县景华路“王师傅面馆”,谎称自己银行卡坏了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微信转账款5000元后逃匿。
2、2019年9月18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洛阳市洛龙区钱江路美食城“福春宜品”饭店,谎称自己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转账款2000元后逃匿。
3、2019年10月31日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渝家菜馆”,以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转账款600元后逃匿。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登记簿;
2.证人王某戊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刘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俊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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