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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1********,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任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执行局逮捕。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向被害人秦**谎称可以30000元从安阳部队上“王部长”处帮秦**弄到安阳东区低价购房指标,指标到手后可以按远低于市场价以3000多元一平米的价格在安阳市东区购买住房。被害人秦**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6日,按王**要求向王**提供的“王部长”银行卡(卡号:xxxx0,用户名:王**)转账20000元和10000元,王**将30000元取出后立即用于自己花销。

被告人王**系主动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户籍信息、到案证明、前科情况证明;王**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等。

2.受害人秦**陈述。

3.被告人王**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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