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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10月3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在逃)、李某乙(另案处理)以结婚为诱饵,李某甲化名“李冉”先后骗取被害人任某某订婚钱 28800元、见面钱2600元、三金钱及彩礼钱112000元、买衣服2000元、买手机2000元、驾照2000元、结婚礼钱500元、生日红包521元,共计150421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赃款4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以结婚为诱饵,王某乙化名“王琪琪”,王某丁(又名王爱平,另案处理)化名“李秋萍”假扮“王琪琪”亲姨,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丙订婚钱 28000元、见面钱1200元、三金钱30000元、彩礼钱88000元、买衣服2000元、苹果手机一部5900元、零花钱5896.68元。王某乙为被害人李某丙及其家人购买手表、项链等物品以及给现金共计1475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46246.68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赃款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给被害人李某丙25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丙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乙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王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1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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