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大宝”),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呼兰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北**号车库,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7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执行逮捕,同日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27日被解回,并羁押至秦皇岛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汪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经过事先预谋,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来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并在南园中学路口拐弯处发现被害人王某丁。按照前一天晚上的分工,由汪某某冒充患者接近王某丁并以询问其是否认识一名301医院退休的老中医为由搭话,再由王某丙上前谎称认识该老中医,并吹嘘其医术高明,使得王某丁动心,后随王某丙、汪某某一同前往至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外。王某乙冒充老中医家属,将王某丁、王某丙带至被告人王某甲的车内,王某丙在车内与王某丁寒暄以套取其家庭情况信息,并通过电话使车外的王某乙获知,后王某乙编造谎言,称王某丁女儿将有灾祸,再由王某甲冒充老中医打电话告知王某丁可为其破灾,但要求其准备现金作为破灾工具,事后如数返还,王某丁信以为真,随后取来人民币78000元现金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又以需要净宅和买红布为由将王某丁支离现场,后王某甲驾车拉载王某乙、王某丙、汪某某驶离现场。在返回住处的路上,四人对所获赃款进行分赃,王某乙、王某丙、汪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6000元,王某甲分得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等四人已将所获赃款退赔给被害人,王某甲系主动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汪某某、王某乙、王福丙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同案犯辨认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去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以及补充材料壹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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