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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201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办理信用卡,冒用赵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程某某找到蒋某某(已死亡)帮助办理。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按蒋某某要求,到保定市南二环**车行选中一辆凯迪拉克汽车,并要求贷款购车。被告人王某某以赵某某的名义在保定**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人民币181020元,向姜某某借人民币57000元支付了首付,该车于当日过户到赵某某名下。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蒋某某联系,将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价格抵押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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