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当前我国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国人需求口罩防护的迫切心理,在其微信(微信号********,昵称**)朋友圈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以此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7日21许,被害人陈某某(澄海区广益街道人)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而联系王某某,表示要购买300个口罩,王某某称每个价格人民币2元。被害陈某某将300个口罩全款人民币600元支付给王某贵。王某某收取货款之后,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删除。
2、2020年2月8日19许,被害人蔡某某(澄海区澄华街道人)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而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谎称有8000个口罩出售,每个价格人民币2.6元。被害人蔡某某表示要全部买下,王某某让被害人蔡某某先转付8000个口罩总价20%的“定金”4160元。王某某收取定金之后,将被害人蔡某某的微信删除。
3、2020年2月8日19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庆某某(揭阳市惠来县人)谎称口罩有货,每个价格为人民币2.6元。被害人庆某某表示要购买5000个口罩,王某某让被害人庆某某现转付5000个口罩总价20%的“定金”2600元。王某某收取定金之后,将被害人庆某某的微信拉黑。
4、2020年2月9日21许,被害人张某某(澄海区莲华镇人)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而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谎称有8000个口罩出售,每个价格为人民币2.2元。被害人张某某表示要全部买下,王某某让被害人张某某现转付8000个口罩总价20%的“定金”4160元。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诱骗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还有6000个口罩。张某某再次表示要全部买下,王某某让张某某现转付6000个口罩总价的20%的“定金”2640元。王某某收取定金之后,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删除。
5、2020年2月9日21许,被害人肖某某(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而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谎称有6000个口罩出售,每个价格为人民币2.6元。被害人肖某某与朋友付某某协商后,向王某某表示要全部买下,王某某让被害人肖某某现转付6000个口罩总价20%的“定金”3120元,被害人肖某某出资人民币1620元,付某某出资人民币1500元。王某某收取定金之后,将被害人肖某某的微信拉黑。
上述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7880元,已被王某某全部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及日常花销用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庆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微聊天截图、金融机构提现窗口视频监控资料、银行账号流水查询;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提取的物证、书证;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出具的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