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额温枪缺紧的空档,在网上以卖口罩、额温枪为由,向他人索要口罩、额温枪厂商的营业执照、公司信息、检测报告等数据。同时在网络上下载关于口罩、额温枪的图片,生产加工口罩的视频等。随后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口罩及额温枪信息,被害人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经销商的身份将上述图片及视频发送给被害人,使被害人认为其确实有进货渠道,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无现货需全款预定为由,让被害人转账。自2020年2月12日至20日期间,以此方式骗取周某某现金25万元,赵某某现金35万元,张某某(微信名:梦醒)现金34.6万元,郭某某现金13万元,冯某某现金99万元,李某某现金15万元,郑某某现金8.12万元,杜某某现金99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苗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杜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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