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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号。因赌博,于2019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被害人叶某某家中变故的消息后,以自己的微信小号“五像流星 天干地支”冒充“算命大师”的身份,唆使何某甲将该微信号推荐给被害人叶某某,后利用该微信号与被害人叶某某联系,谎称只有通过和指定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才可以改变命运、消解家人的晦气、防止家人出现灾难等,在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后,以“成就人生”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叶某某。同时使用“大师”的微信号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精神控制,迫使被害人叶某某在指定地点以蒙住眼睛方式与“成就人生”即被告人王某甲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行踪轨迹、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金某甲、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罪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的微信小号“五像流星 天干地支”冒充“算命大师”的身份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后,以消解厄运的名义要求被害人叶某某与其指定的真命天子即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妻子何某甲(另案处理)一起生活,其间,以帮助被害人去晦气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叶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888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被害人叶某某对“大师”及“真命天子”的信任,陆续以化解劫难等为由,以代为保管财产等名义,合计骗得被害人叶某某将71.8万元售车款转账至其个人账户,200万元转账至何某甲账户。得款后,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又将其中部分钱款用于购买车辆等。2019年7月,被害人叶某某发现所谓“大师”系被告人王某甲假扮后,即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归还钱款,否则将报警。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分多次合计归还叶某某人民币18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婚姻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车辆销售合同、借条、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金某甲、金某乙、许某某、王某乙、何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同案犯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等胁迫方法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2020年65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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