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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大道(中)**号**号楼**层**号,住新乡市牧野区**大道(中)**号**号楼**层**号。2018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广发银行信用卡放到新乡市牧野区**宫附近的“**名烟名酒”商店内,和商店老板张某某约定,让张某某先代还该卡5000元,之后再在张某某店内的pos机上刷卡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给了张某某60元手续费并将广发银行信用卡密码告知张某某后离开。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接到还款5000元的短信提醒,在张某某未刷卡的情况下,随即给广发银行打电话将自己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挂失,后将补办的新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继续使用,所得赃款5000元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王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咸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将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崔某某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号**号楼**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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