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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集团**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现住晋城市城区**车站小区独家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煤炭生意,给被害人宋某某高利息为由,和宋某某借款5万元,还以给拉煤车司机发工资,给宋某某出高利息为由,和宋某某借钱5万元,宋某某分两次在晋城市城区**大厦楼下的**银行给王某某转账10万元钱,王某某将骗取钱财全部用自己还账和花销。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主动到公安机关赔偿宋某某10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报案材料、借条、聊天记录、欠款字据、谅解书等;

2.证人杜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0356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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