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集团**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晋城市城区**车站小区独家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煤炭生意,给被害人宋某某高利息为由,和宋某某借款5万元,还以给拉煤车司机发工资,给宋某某出高利息为由,和宋某某借钱5万元,宋某某分两次在晋城市城区**大厦楼下的**银行给王某某转账10万元钱,王某某将骗取钱财全部用自己还账和花销。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主动到公安机关赔偿宋某某10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报案材料、借条、聊天记录、欠款字据、谅解书等;
2.证人杜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0356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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