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费县**人员,住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1月12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费县上冶镇**村袁某某在沈阳服兵役的孩子调到南海舰队、提拔士官、让其投资5G网络建设分红、承包沙场入股等为由,先后多次诈骗袁某某现金共计1659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犯交通肇事罪的费县上冶镇**村的郭某某不吊销驾驶证为由,诈骗郭某某现金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袁某某、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赔全部损失,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任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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