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住安丘市大汶河庄旅游开发区**村小区**号**单元**楼东户。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与潍坊市的银行有业务往来,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储户信息给还不上贷款的用户提供过桥资金,以此来获取贷款用户的利息的事实,骗取杨某某投资60000元。3月30日,王某某又虚构自己母亲住院做手术的事实,骗取杨某某娜2800元,以上钱款均被王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