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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0********,小学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乡东**村)。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份,在南阳市汉冶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以9万元价格购买朱某某位于**社区八组区间道上一处45平方米的违建房屋,欲套取拆迁补偿款。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向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四级认定工作的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行贿2万元,把该45平方米违建房屋违规认定为215.05平方米,王某某领取补偿款86250元,分得120平方米、95.5平方米的安置房各一套。王某某将上述两套安置协议分别以300000元、2387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乔某某、刘某,两套安置房共计147697元超期过渡费也由乔某某、刘某领取。扣除45平方米违建房屋补偿款36240元,以及90平方米安置房价值225000元外,王某某实际骗取国家补偿款50010元,骗取安置房125.04平方米价值312600元。诈骗金额共计362610元。

2019年8月8日,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将该案线索移交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该局于2019年8月9日立案侦查,于次日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对乔某、刘某作出补偿后,将两套安置房协议收回并上缴政府部门,将政府发放的补偿款86250元、超期过渡费147697元,共计233947元上缴至宛城区监察委员会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王建峰等人的证言;4.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安置意向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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