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身份证号3411261998********。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因在驾校学车相识,且彼此加了微信。2017年7月,王某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吕某某,向吕某某表达爱意,且表示自己在外做生意,实力雄厚,骗取吕某某信任。
1.2017年7月14日至22日,王某某以资金周转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吕某某10.4万元。其中吕某某在蚌埠市**嘉园通过其支付宝转账2万元、微信转账8.4万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生病在北京看病,又自导自演,使用微信冒充其弟弟,向吕某某谎称其昏迷不醒,博得被害人吕某某同情,又谎称其家族实力雄厚,正在洽谈一笔6千余万的大项目,需要筹款,骗取吕某某的信任,2017年9月4日吕某某通过其微信,在蚌埠市**嘉园向王某某转款2万元。
3.2018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假意向被害人吕某某示爱,又以保证以后不会说谎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信任,后又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吕某某2.4万元,系吕某某支付宝转账。
4.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天冷没有衣服穿,且需要买机票到昆明看吕某某为由,骗取吕某某0.5万元,系吕某某支付宝转账。
5.2018年1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丽江谎称办理贷款需要20万元打银行流水为由,诈骗被害人吕某某。吕某某使用微信陆续转账15.86万元给王某某;2018年1月15日王某某使用吕某某**银行信用卡套现共计5.035万元;2018年2月8日,王某某又使用吕某某**银行卡套现2.517万元。
6.2018年1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在启东市因欠钱被他人绑架,拘禁在小黑屋要卖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3.02万元,系吕某某微信转账。
7.2018年2月27日至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要还贷款、没有生活费、买东西等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共计5.47万元,系吕某某微信转账。
8.2018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贷款要到期了,需要还钱为由,使用吕某某浦发信用卡套现0.34万元。
9.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3.8万元,系吕某某微信转账。
10.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因贩毒被广州警方抓获,后取保候审,其手机被监听,需要换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万元,系吕某某用**银行卡在温州取现给王某某。
1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贩毒的事情被其弟弟王某某知道,以封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0.5万元,系吕某某支付宝扫码转账给王某某。2019年1月17日吕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0.2万元给王耀东。
王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通过微信还给吕某某0.4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微信还给吕某某0.75万元,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微信还给吕某某0.1万元,于2018年9月12日通过支付宝还给吕某某0.02万元,于2018年11月18日通过支付宝还给吕某某0.4995万元,2019年4月7日通过手机银行还给吕某某0.1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吕某某共计51.1225万元,均用于偿还赌债等个人支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侦二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通话录音、通话话单、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缙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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