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6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李悦鑫”利用“百合交友网”结识被害人朱某某,并用变声器与其微信语音聊天,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以借用卡被冻结、生病、发生车祸等理由,骗取朱某某共5553.22元。
二、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李悦鑫”在“百合交友网”结识被害人毛某某,并用变声器与其微信语音聊天,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以送礼物、生病等理由,骗取毛某某5169元。
三、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自称“李悦鑫”在“百合交友网”结识被害人代某某,通过变声器与其微信语音聊天,确定恋爱关系,后以送礼物、借钱等理由,骗取其2636.8元。
四、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自称“李悦鑫”在“百合交友网”结认被害人刘某某,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以还信用卡、借钱等理由,骗取其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退还赃款190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害人朱某某、代某某等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搜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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