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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

甘井子分局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可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向被害人提供医用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甲2.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乙2万元人民币。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芳
代理检察员:  庄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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