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姚某甲买二手奥迪A5车为由,骗取姚某某人民币3万元。所得款项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姚某乙、董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他人购买车辆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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