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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农民,初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14021998********,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苗堂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苗堂村119号。于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王**因犯诈骗罪被永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被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王**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周*。期间,被告人王**说喜欢被害人,要和其谈恋爱,并说给被害人5万元钱,以通过支付宝转账转不过去需被害人转账验证流水为由,陆续让被害人周*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进行验证,周*按照王**的指令通过支付宝方式转账至张超凡的支付宝账户180490元;周*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崔向槐的工商银行账户16000元;周*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张剑鑫的工商银行账户222000元;周*通过支付宝转给王**2000元;其中王**为获得周*的信任,其通过微信返给周*98500元,被害人周*实际被骗319990元。经侦查人员通过查询、梳理银行流水,张剑鑫、崔向槐收到周*的钱之后,全部转入张衍法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后从张衍法的账户转入王**的邮政银行账户,王**从其邮政银行账户取现1.2万,通过其支付宝余额宝消费8.5万元,另王**收到赵超凡的支付宝转账21754元。共计骗取人民币31999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没有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隐瞒所骗财产的去向,不认罪不认罚不退赃,实施犯罪时正在前罪的缓刑期,主观恶性极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静波

                                   检察员:王胜涛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两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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