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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哈尔滨**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者。2016年12月,王某某以哈尔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使用虚假发票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申报农机具补贴,骗取农机具相关补贴款159,600元人民币,该补贴款到账户后被王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哈尔滨**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明细、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品行证明等书证;

2.证人国某某、韩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发票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申报国家农机具补贴、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丽颖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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