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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洮南市**林场职工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伪造洮南市**公司老家属房郭某某(该人现已去世)房子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等虚假材料报送危房改造档案,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洮南市**林场领取国家危房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钱。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在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回赃款,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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