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蚂蚁金服”网贷“代理”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赃款被赵某某用于自家春耕。案发后被害人报案,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并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谅解书;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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