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排**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从网上认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自称可以与刘某某合作从事炒USDT电子货币,收益率高。为取得刘某某信任,2020年6月10日,王某某带王某某(另处)从内蒙古包头市赶至合肥,与刘某某及其朋友魏某某见面,商谈由刘某某出资购买USDT电子货币、王某某为其炒电子货币,赚来的利润共同分成,刘某某信以为真。
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催促刘某某将USDT电子货币转给自己,由自己帮助刘某某操作交易,刘某某遂委托朋友魏某某在本市庐阳区安庆路一、*服务中心”使用USDT电子货币交易软件支付给王某某7000个USDT电子货币,王某某旋即以接电话为由逃离现场,乘车至本市庐阳区附近与携带二人行李的王某某会合。作案后,王某某通过电子货币交易软件将骗得的7000个usdt电子货币以49280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所得大部分款项被王某某用于偿还欠王某某等人的债务。
被害人刘某某发现无法联系上被告人王某某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12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六安市火车站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13日王某某退赔人民币49280元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笔录;3.证人魏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提起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