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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2003年11月20日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5000元。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7日因本案网上追逃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2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实际控制的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均在合肥市包河区)已与安徽省**等单位建立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关系的事实,要求供应商先行大量供应手机、电脑、酒水等商品并许以高额收益,其随后将相应商品低价变卖,并非法占有相应货款;或邀约被害人投资入股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采购事宜,并许以高额收益,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归还。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诈骗合肥**电脑有限公司陶某甲994000元,安徽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店4148400元以及顾某某1494311.80元,合肥**贸易有限公司李某甲6355700元,安徽**商务有限公司张某某7007129元,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陶某乙1070405元,合肥市庐阳区**食品商行孙某某111720元,安徽**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陈某某942430元,**大酒店(合肥)有限公司李某乙458082元,雷某某615570元,万某某228520元,余某某5000000元,邓某某1000000元,仇某某1684050元,王某某5350406元。以上共计诈骗364607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3.证人季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6.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36460723.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结乐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1册,专项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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