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7********601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南票区**路**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位于南票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南票区外环路**号楼**单元**室、南票区人民路**号楼**单元**、 **室四栋房屋为自己所有欲对外出售,向被害人张某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虚假的入住通知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人民币11.5万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刘某某、王某乙、井某某等的证言;2. 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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