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日退补,同年12月30日重收;2020年2月13日退补,同年3月9日重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以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为由,骗取赵某甲(男,30岁,河北省人)人民币15000元后,又以需要继续支付尾款为由,再次骗取赵某甲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以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为由,先后骗取赵某乙(男,51岁,河南省人)共计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所骗钱财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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