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街**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等地以合伙开卫浴店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6万元,后被抓获归案。王某某家属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和解协议书等;5.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定云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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