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农民。2019年9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6日16时许,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满城区**路与**街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的**超市内,被告人王某甲以让被害人张某某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张某某25000元。
2.2018年4月8日,在保定市**酒店,被告人王某甲以让被害人冯某某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冯某某15000元。
3.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找到被害人陈某甲,以让陈某甲帮其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陈某甲20000元。
4.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让李某某拿着其光大银行信用卡找到被害人王某乙,以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王某乙9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收款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挂失补卡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手机卡详单查询、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复函、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赵某某、王某丙、洪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冯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张 翀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5页,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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