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北省**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被邓州市公安局彭桥镇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8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大叔.(d***-)微信名添加邓州市彭桥镇的井某某为好友,声称自己名字是李某某,后两人微信联系购置二手车,王某某以收取定金等为名共计11次骗取井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0元。2019年8月22日,在河北省省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公寓**车行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聊天记录、微信截图等书证;被害人井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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