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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便宜打井的事实,将国家扶贫免费的项目井按照两千元每眼的价格出售给本村村民,骗取农民刘某甲、张某甲二人2000元,还欺骗村会计姚某某帮助其收取村民赵某甲2000元、赵某乙2000元、邢某某2000元、于某某200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张某乙、姚某某、韩某某、盛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常某某、解某某、刘某乙、于某某、梁某某、高某某、王某乙、张某甲、褚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张某丙、杜某某、刘某丙、闫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已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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