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市**中段**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17年12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12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8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4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谎称能帮助被害人蒋某某的儿媳妇介绍到永城市信用联社上班的名义,骗取蒋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谎称能帮助被害人蒋某某的侄子程某某介绍到芒山高速收费站上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5万元。
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谎称能帮助被害人蒋某某儿子调动工作到人大上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2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黄某某的女儿安排教师工作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帮助害人王某某介绍永城市酇城修路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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