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现住河南省**市**路**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31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1日至12日期间,安阳市**厂销售员王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安林路**招待所销售化肥时,利用销售化肥之际,采用先交钱后发货的手段,先后骗取董某某、岳某某、高某某等人化肥款215550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将195吨化肥以打白条及虚开出货单的方式卖出,获得化肥款197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获得的化肥款用于还赌债及个人消费。
1、2004年1月5日,在安阳县水冶镇**招待所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销售化肥之际,采用先交钱后发货的手段,以每吨1430元的价格,骗取岳某某化肥款64350元。
2、2004年1月5日,在安阳县水冶镇**招待所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销售化肥之际,采用先交钱后发货的手段,以每吨1440元的价格,骗取董某某化肥款86400元。
3、2004年1月6日,在安阳县水冶镇**招待所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销售化肥之际,采用先交钱后发货的手段,以每吨1440元的价格,骗取高某某化肥款64800元。
4、2004年1月1日至12日期间,在安阳县水冶镇**招待所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销售化肥之际,采用打白条及虚开出货单的手段,将195吨化肥以每吨1410元的价格卖出,共得化肥款274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岳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欠条、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销售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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