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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5********,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现住吉林省**县**乡**屯**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到洮南市以假结婚的方式和离开洮南市后虚构各种理由,从张某甲手中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宋某某、张某乙、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并处罚金5000元以上,如能退还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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