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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职工,住莒县家园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莒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莒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续交保险费、购买高息理财、办理保险存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聂某某等19余名客户资金共计240.1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及归还因购买彩票欠下的贷款和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陈某某等8名被害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担保,在某保险公司借款共计13.4万元。以上钱款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及归还因购买彩票欠下的贷款和债务。

另查明,截至2020年3月1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代偿155.2791万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害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担保,虚构事实,骗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秀凤

检察官助理 邢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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