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承运者,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下,在运输给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张某某搅拌站的矿粉中,掺杂部分粉煤灰,骗取张某某货款20000余元,其中尚有8000余元货款未结。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称重单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卓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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