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8〕865号
被告人王小春,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折家坪镇张家岔村中湾12号,现住清涧县折家坪镇张家岔村中湾12号,无业。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春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小春冒充榆林市电力系统的领导,以为被害人赵彩平及其儿子康伟龙找工作、办理毕业证、购房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赵彩平277100元。
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小春以为被害人惠爱霞儿子刘玉柱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惠爱霞184266元。
以上被告人王小春诈骗共计461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荣省的证言;
3.被害人赵彩平、惠爱霞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小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 欣
卢洁萍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8〕8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号,现住清涧县**镇**村**号,无业。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榆林市电力系统的领导,以为被害人赵某甲及其儿子康某某找工作、办理毕业证、购房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赵某甲277100元。
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某某某儿子刘某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某某某184266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共计461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 欣
卢洁萍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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