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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河南省开封县**镇政府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抓获并羁押,于同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本人的牌号为苏F*****起亚福瑞迪轿车抵押至宜信普慧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借款。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封市**二手车市场附近,将该车以45200的价格出卖给高某,骗取被害人高某购车首付款40200元并逃匿。2014年8月份,该车被宜信普慧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保全收回。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谢某某证言;4. 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车辆买卖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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