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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韩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布海镇德升村**屯**组,现住德惠市花园小区8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腰窝堡村**屯**组,现住德惠市景观小区12栋**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德惠市东五道街由被告人韩某某经营的“**麻将机”专卖店内,以4500元的价格购进“程序麻将机”一台,韩某某帮助王某某在手机上安装“电话助手”APP,并传授王某某程序麻将机具体操控方法和升级操作。2019年7月某日,在德惠市迎新佳苑一楼车库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蓝牙连接程序麻将机并对麻将机进行操控,骗取何某某、孟某某、毛某某赌资共计3000元;2020年1月5日,在德惠市惠通学府小区3号楼**单元**室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韩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共计15000余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被告人韩某某传授的犯罪方法共计诈骗人民币1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赵某某、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笔录;

6.审讯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某用语言、动作演示等方式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0年9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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