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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8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4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上学、办低保房,骗取刘某某、王某乙等4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1万元。

  (一)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能为他人办工作、上学为由,骗取刘某某等18名被害人共计379.4万元。具体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13年年底,王某甲以能为刘某某朋友的儿子贾某某办理长春市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为由,通过刘某某骗取人民币90万元。

     2.2016年6月31日,王某甲以能为赵某甲儿子办理白城市疾控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赵某甲9.5万元人民币。

     3.2016年7月,王某甲以能给孟某某儿子胡某某办理长春市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孟某某人民币13万元。

     4.2016年7月,王某甲以能给赵某乙女儿赵某丙办理长春市铁路检察院文职工作为由,骗取赵某乙人民币35万元。

     5.2016年7月,王某甲以能给陆某某女儿办理长春市卫校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陆某某30万元人民币。

     6.2016年8月12日,王某甲以能给张某甲丈夫、妹妹二人办理长春市疾控中心事业编制和长春市教师培训学校教师工作为由,骗取张某甲40万元人民币。

     7.2016年8月16日,王某甲以能为李某甲儿媳陈某某办理由白城市调转至长春市教师工作调转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30万元。

     8. 2016年8月22日,王某甲以能为丛某某侄女办理长春卫校教师工作为由骗取其12万元人民币。

     9.2017年1月24日,王某甲以能为朱某某女儿办理白城市卫校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5万元。

     10. 2017年2月14日,王某甲以能为印某甲侄子印某乙办理白城市医高专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印某甲人民币21.5万元。

     11.2017年3月12日,王某甲以能为陈某甲儿子办白城市卫生学校后勤工作为由,骗取陈某甲10万元人民币。

     12.2017年3月25日,王某甲以能为于某某儿媳办理白城市广播电视台工作为由骗取其15万元人民币。

     13.2017年4月11日,王某甲以能为徐某甲朋友家孩子办理白城市疾控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徐某甲15万元人民币。

     14.2017年4月15日,王某甲以能为郭某甲外甥办理白城市疾控中心事业编制为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8万元。

     15.2017年4月25日,王某甲以能李某乙朋友儿子张某乙办理长春市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6万元。

     16.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8日间,王某甲以能为徐某乙三个朋友家的孩子张某丙、陈某乙、杨某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由,先后通过徐某乙骗取人民币共计22.5万元。

     17.2017年7月17日,王某甲以能给冯某某家孩子办一中分校上学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1.9万元。

     18.2017年夏,王某甲以能给朱某甲儿子办理白城市疾控中心工作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5万元。

     (二)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能为他人办低保房为由,骗取王某乙等2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1.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7日,王某甲以能办理乔家屯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徐某丙人民币4万元。

     2.2017年7月29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乔家屯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3万元。

     3.2017年8月6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绿色家园低保房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5万元。

     4.2017年8月12日,王某甲虚构自己有3套低保房出售,以卖房子为由,骗取孙某甲人民币4.8万元。

     5.2017年8月29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观音号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5万元。

     6.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2月18日间,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中心医院附近低保房为由,先后骗取郭某乙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7.2017年9月15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观音号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朱某乙人民币7万元。

     8.2017年10月9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观音号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3.5万元。

     9.2017年10月14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中心医院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孙某乙人民币3.5万元。

     10.2017年10月31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绿色家园低保房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5万元;2018年2月2日,王某甲以能为王某乙办理白城市城管局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返还人民币4.2万元,共骗取1.3万元。

     11.2017年10月31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绿色家园低保房为由,骗取丁某某3.5万元人民币;2018年2月2日,王某甲以能给丁某某丈夫卢某某办白城市城管局工作为由,骗取丁某某2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返还4.2万元,共骗取人民币1.3万元。

     12.2017年10月31日,王某甲以能给翟某甲办理绿色家园低保房为由,骗取其人民币0.7万元。

     13.2017年10月31日,王某甲以能给翟某乙办理绿色家园低保房为由,骗取其人民币0.7万元。

     14.2017年12月21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中心医院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5万元。

     15.2017年12月23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中心医院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郭某丙人民币6.8万元。

     16.2018年1月28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工人新村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孙某丙人民币2万元。

     17.2018年1月28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工人新村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白某甲人民币2万元。

     18.2018年1月28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三合家园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张某丙人民币2万元。

     19.2018年1月28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三合家园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白某乙人民币2万元。

     20.2018年1月28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地区医院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赵某乙人民币2万元。

     21.2018年3月16日,王某甲以能办理白城市地区医院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张某丁人民币7万元。

     22.2018年7月24日,王某甲以能给林某某办理白城市安邦热力小区附近低保房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7万元。

     二、王继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3年至2018年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以经营、装修饭店、经营冻货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向周某某、倪某某等15人借款共计929.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5年间,王某甲以着急用钱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向李某丁借款共计人民币63.5万元。

     2.2013年11至2014年3月间,王某甲以火锅店进羊肉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3分为诱饵,先后多次向郭某丙借款共计人民币76万元,后陆续支付5万元利息,实际欠款人民币71万元。

     3.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间,王某甲以收购羊肉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先后9次向于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444万元。2015年至2017年陆续还款208万元,实际欠款人民币236万元。

     4.2014年9月,王某甲以其弟弟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以其弟弟的房本作抵押,通过高某某向张某戊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0万元,利息3分。2018年1月高某某替王某甲偿还小额贷款公司本息合计60万元。

     5.2015年04月11日至2017年02月21日间,王某甲以其三姨收购水泥、买沙坑等为由向,以月利息2.5分至3分为诱饵,先后多次向丛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156万元人民币(银行流水核实到王某甲先后多次转账给丛某乙52.05万元,实际欠款人民币103.95万元)。

     6.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间,王某甲以倒卖冻货、装修饭店、道路工程施工等需要用钱为由,以月利息2分为诱饵,先后六次向修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已返还6万元利息,实际欠款人民币114万元。

     7.2015年06月份,王某甲以在大润发超市附近购买门市需要用钱为由,以月利息1毛为诱饵,向马某某借款10万元,后分多次支付利息6万元,实际欠款人民币4万元。

     8.2016年1月25日、2016年4月29日,王某甲以经营饭店需要用钱为由,以月利息2分为诱饵,先后两次向孟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7.8万元。

     9. 2016年4月1日,王某甲以买稻田为由,向陈某丙15万元人民币。

     10.2016年5月,王某甲以装修火锅店为由,以月利息2分为诱饵,先后多次向郭某丁借款共计人民币79万元。

     11.2016年6月、2018年6月12日,王某甲以在内蒙古赤峰市经营冻货生意为由,先后两次向周某丙借款18万元人民币。

     12.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间,王某甲以搞工程、经营冻货生意、开肉夹馍快餐店等为由,以月利息1.5分为诱饵,先后七次向倪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99.7万元。

     13.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间,王某甲以经营白城市鸿福家常菜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2分为诱饵,先后两次向徐某丙借款共计10万元,已返还2万元,实际欠款人民币8万元。

     14.2017年2月24日,王某甲以收粮着急用钱为由,以月利息3分为诱饵,向李某戊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其中4万元,李某戊称王某甲以能办上学为由骗取其4万元,王某甲称系借款)

     15.2017年3月24日,王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息2分为诱饵,向任某乙母亲李某己mou借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焕杰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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