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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盗窃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桓台县唐山镇**村**号。2009年1月13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2012年7月25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13年8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八天,罚金三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201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0月25日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5日被桓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东东岳集团运输队领导,编造给高某某介绍工作需要缴纳保证金、运输队职工出车祸急需用钱等事由,诈骗高某某现金7300元;

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东东岳集团运输队经理,编造去昆仑监狱拉货的理由,租用姜某某的单排小货车。在昆仑监狱大门外,被告人王某某编造需要现金打点关系的事由,诈骗姜某某现金300元;

3.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东东岳集团采购科员工,编造去昆仑监狱拉货的理由,租用朱某某的双排小货车。

途中编造去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需要手续费、采购物品现金不够的事由,诈骗朱某某现金650元;

4.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东东岳集团运输队领导,编造去唐山万鑫集团办事的理由,租用于某某的面包车。途中编造运输队职工在淄川出车祸,急需现金支付住院押金的事由,诈骗于某某现金1000元;

5.2020年4月27日至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东东岳集团运输队领导,编造给孙某某介绍工作需要资金打点关系、为公司处理交通事故需要现金打点关系等事由,诈骗孙某某现金4000元。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公司需要银行卡转账的事由,骗走孙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在淄博、东营等地刷卡消费937.8元;

6.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山东东岳集团运输队员工,编造去东岳集团氟硅产业园办事等理由,租用张某某的出租车。在行车途中,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因交通事故,需要给伤者现金的事由,诈骗张某某现金500元;

7.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桓台县唐山镇**集团门口,编造借用电动车并及时归还的事由,骗走史某某的“华承”牌电动车,并以240元的价格卖给新城镇毛家村的田某某;

8.2020年6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去广饶县人民医院、桓台县住建局等理由,租用张某乙的车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资金等事由,诈骗张某乙现金1070元;

9.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去淄博市张店区茂业天地等理由,租用田某乙的出租车。行车途中,被告人王某某以“借钱”为由,骗取田某乙现金500元。

二、盗窃罪犯罪事实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父亲王某乙从家中骗走,随后其将王某乙家中停放的其哥哥王某丙的一台铲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田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查封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鹏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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