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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无业。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妃甸区公安局南堡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与被害人曹某甲认识,互加微信好友。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以和被害人曹某甲以处对象为由,取得被害人曹某甲信任,谎称经营收废铁买卖赚钱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曹某甲父亲曹某乙人民币三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声称如不给钱以前的钱不会归还,并对被害人曹某甲进行殴打向被害人曹某甲要钱,被害人曹某甲被迫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苹果手机一部;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借款协议复印件、住宿记录、被害人曹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截图、被告人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曹某甲的伤情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曹某乙、郑某某证言;

4.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敲诈勒索被害人曹某甲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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