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桐乡市**镇**村**铺**号。2019年5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320元。因本案,于2019年07月0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 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蔡某某认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女儿有血液病需要检查治疗的借口,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将上述2万元用于家中装修等。经对被害人蔡某某手机进行电子勘查,2015年至2019年被害人蔡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被告人王某某资金共计14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转给被害人蔡某某共计6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工作记录。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7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FD9D20号小型轿车沿桐乡市河山镇河含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桐乡市河山镇河含线1K+800M地方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后民警立刻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桐乡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5毫升二份,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旭阳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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